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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彬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才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5)长武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彬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贺西海、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被告依据中**公厅、**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于1999年5月20日由彬县永乐镇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了彬县人民政府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4年3月13日原告依据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向被告申请请求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直至5月13日被告没有向原告颁证。中**央、**务院2014年1月19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7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内容:一、时间和范围在试点基础上,对全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用耕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2014年,西安、咸阳、每市确定三分之一镇(乡)整镇推进,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任务;其他地区2015年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年底前全面完成任务,鼓励各地提前实施。2014年7月《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市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另查明:现被告彬县人民政府已依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在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已全面开展。目前确权登记颁证还未完成。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4年7月7日陕西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要求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开展确权登记办证工任务。原告于2014年6月14日要求被告履行颁证职责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中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重新颁证并加盖印章。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颁证并加盖印章的情形还未成就,另外,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实际受到侵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5)长武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

二、驳回上诉人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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