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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不服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行立字第

上诉人诉称

00002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雷**上诉称,秦**经办就是农村管理农村账务公开,因秦**经办失职,不公开南寺照村的账务。秦都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我的起诉,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审理,给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雷**所要求公开的村账务,并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原审法院以村务公开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行政审判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范围。起诉人雷**所诉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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