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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泾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因不服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泾政公字(2014)24号《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泾干湖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新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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