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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不服彬县人民法院(2015)彬行立字第00008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田**上诉称,彬**院以赔偿请求应先向赔偿机关提出为由,对我的起诉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审理,给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受理为前提。上诉人田**直接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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