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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被告某某产权产籍管理处、第三人黄某某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某某产权产籍管理处、第三人黄某某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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