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某某产权产籍管理处、第三人黄某某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田**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咸阳**开发公司与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黄**、黄*、鲁**与咸阳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工伤保险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与咸阳市**籍管理处、中国工商**咸阳分行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黑牛、刘**乡政府行政规划及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朱**不服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被告兴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朱满成土地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咸**医改办、渭**总公司医疗保险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某某诉被告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秦汉新城管委会、被告秦汉新城公安办、被告秦汉新城征迁办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兴平**理局要求工伤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