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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与咸阳市**道办事处已和解,现原告杜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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