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与咸阳市**道办事处已和解,现原告杜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刘*诉被告某某产权产籍管理处、第三人黄某某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咸**医改办、渭**总公司医疗保险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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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咸阳市**籍管理处、中国工商**咸阳分行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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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兴平**理局要求工伤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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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被告宝鸡市麟游县公安局、被告宝鸡市麟游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白*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