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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委托代理人白*甲,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2015年1月4日,原告依法向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韩家湾社区递交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该社区收取《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后,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没有给原告任何回复,时至今日已60多天。《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载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对自己与刘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地方予以纠正。依据**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的申请内容系被告的法定职责。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申请的土地流转合同依法鉴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予以纠正,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白*为证明诉称事实及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张**的证言,欲证明原告白*于2015年1月4日向被告提交了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2、证人韦*利的证言,欲证明韦*利的《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是白*代交的。3、证人张**手机,2015年1月份的通话记录及消费发票、正**办事处领导工作分工,欲证明原告于2015年1月4日通过张**的手机向被告联系土地流转合同鉴证事宜并送交《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的事实。4、白*的《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白*之妻刘**与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3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欲证明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被告递交了《土地流转合同》及鉴证申请书的事实。5、当事人陈述,欲证明2015年1月4日,原告将《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和《土地租赁合同》交给了纪工委书记张*甲为,张*甲为未给原告出具收据,张*甲为亲自复印后,把原件退给原告,让原告回去等后消息。

被告辩称

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辩称,2015年1月,咸阳市**道办事处徐家寨村村民韦*利向办事处提出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并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未收到原告白*的《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及《土地流转合同》。合同鉴证不具有强制性,白*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白*的起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为证明辩称事实及支持其主张,提交了韦*利的《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及租地群众意见书。欲证明白*不是土地流转合同的当事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月4日,原告白*向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韩家湾社区递交了一份本人署名的《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及其妻刘**与刘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白*并代同村村民韦*利向被告转交了《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要求被告对申请人与刘某某签的《土地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之处予以纠正。该社区收取《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及《土地租赁合同》后,将韦*利的申请资料进行了留存,将原告白*的《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书》原件退回白*本人。原告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土地流转合同》依法鉴证,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之处予以纠正,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原告白*非《土地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土地流转合同鉴证的申请主体,起诉人白*无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白*对咸阳市**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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