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与第三人已和解,现原告姜**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告朱**不服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被告兴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朱满成土地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诉兴平**理局要求工伤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某某、焦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渭城区计生局)计划生育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诉被告宝鸡市麟游县公安局、被告宝鸡市麟游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白*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三原**村委会与三原县人民政府、逯小圣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兴平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陕西水**有限公司一案行政判决书
刘**与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诉兴平市人民政府,兴平**管理处不服房地产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