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姜**诉陕西**民政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与第三人已和解,现原告姜**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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