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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刘**的起诉状。起诉状称:原告有祖传房屋一院,坐落在三原县城关镇北大街175号(后改为8号),根据(1984)25号文件决定,刘**25间房屋未出租应退回本人。但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却于2015年7月10日给起诉人的答复为:原北大街175号私改房屋属u0026ldquo;工商用房作价收买u0026rdquo;,依据三原县委(1988)31号落实文件精神对刘**三兄弟北大街175号所有房产折价为3.3万元。刘**不服,遂请求判令:1、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三原县城关镇北大街175号一院房产退回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2、判令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占用期间所收租金全部退回,时间从1984年算至2015年;3、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的诉讼请求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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