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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诉兴平市人民政府,兴平**管理处不服房地产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诉兴平市人民政府,兴平**管理处不服房地产管理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给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和被告兴平**管理处。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兴平**管理处于2015年自行撤销了其颁发的“兴房预东城字第Y5591号房屋预告登记证,现原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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