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与三原县农业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惠**的起诉状。起诉状称:原告诉称,其系养羊专业户,存栏50只以上,按照国家政策每年补贴1万元,从2008年-2014应补贴原告4万元,但被告仅支付5000元,剩余35000元不予支付。故其诉至本院,请求给付35000元养羊补贴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三原县农业局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农业厅陕农业计财(2007)213号文件精神,对我县2007-2008年奶山羊良种繁育村建设项目中适度规模养殖户予以补贴政策,该补贴属于指导性鼓励,该行为不会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然也不可能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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