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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乾县公安局撤销乾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诉乾县公安局撤销乾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行政纠纷一案。我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6月16日原告以自己诉讼请求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王**诉乾县公安局撤销乾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行政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期间,2015年6月16日原告以自己诉讼请求错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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