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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孝诉礼泉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鲁*孝诉礼泉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960年鲁恒孝参加教育工作,鲁恒孝称其1963年11月因遭受领导迫害逃回原店张公社参加农业生产,原文教局伪造介绍信称其1964年自愿回乡,起诉要求被告给其恢复公职,按退休处理,并补发一切待遇,对曾经陷害他的人予以追究,公开恢复名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参照**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故鲁恒孝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予驳回,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鲁**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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