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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张某某的起诉状,要求本院依法确认旬邑县某某局违法审批了陕河采证旬字(2009)第006号、陕河采证旬字(2009)第08号陕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撤销旬邑县某某局向颁发的陕河采证旬字(2009)第006号、陕河采证旬字(2009)第08号陕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8年9月28日、2009年10月1日,旬邑县某某局分别颁发的陕河采证旬字(2009)第006号、陕河采证旬字(2009)第08号陕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至张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张某某对陕西省旬邑县某某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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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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