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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李**违法占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武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李**违法占地作出长国土监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长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长武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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