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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诉乾县**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梅**诉乾县**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提出对车辆营运损失进行鉴定,经过几次递交鉴定申请,因材料有瑕疵均未送鉴成功,在最后一次送鉴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现原告以达成协商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梅**诉乾县**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协商意见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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