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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被告长武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使用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诉被告长武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5月11日,原告尚**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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