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尚**诉被告长武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5月11日,原告尚**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尚**与长武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鲁*孝诉礼泉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乾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梅**诉乾县**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诉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销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及履行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待遇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罗某某与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诉淳化县方里镇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淳化县林业局其他(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淳化县润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