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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诉淳化县方里镇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淳化县方里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方政发(2015)65号处理意见载明:2000年方里镇常村在土地复垦中**委会决定无偿给闫金龙划拨一院庄*,一切费用由村委会承担作为对闫金龙的占土地补偿,对闫金龙提出村委会应给其补地的请求被告不予支持。原告闫金龙不服淳化县方里镇人民政府方政发(2015)65号处理意见,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理人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诉称,2001年村上复垦老**时将原告的老**和老**内的责任田共1.5亩全部复垦了,当时村上没有给原告补地,并且将原告庄*内的责任田包给了宋**15年,从2001年至2015年到期。原告找村干部要求补划责任田,均无果。原告找被告处理,被告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了方政发(2015)65号处理意见,认为已给原告无偿划拨一院新庄*作为对其所占土地补偿,不再给原告补地的错误决定。现请求:1、依法撤销方里镇人民政府方政发(2015)65号处理意见,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处理意见;2、由村上给原告补划责任田1.5亩,并赔付15年未耕种的损失27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淳化县方里镇人民政府辩称,根据调查,2001年土地复垦的是原告的老**,并不是他的责任田,老**中没有责任田,原告老**中有比较少的自留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责任田有11亩,已经给划拨够了,并且在复垦时通过承担原告新庄*费用已经给原告解决了,不存在补划1.5亩责任田和赔偿损失,其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方政发(2015)65号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维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向**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调查笔录3份,拟证明1.5亩地不应给原告补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淳化县方里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方政发(2015)65号的处理意见载明:“2000年方里镇常村在土地复垦中**委会决定无偿给闫金龙(闫**)划拨一院庄*,一切费用由村委会承担作为对闫金龙的占土地补偿,对原告提出村委会应给其补地的请求被告不予支持。如对此意见不服,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诉讼。”该处理意见只是被告方里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闫**反映土地纠纷的答复,并不是对原告反映土地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不具有裁决性质,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因此,对原告提出要求撤销该处理意见的起诉,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方里**委会给其补划责任田1.5亩和主张赔付其15年未耕种的损失2700元,与本案无关,不予论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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