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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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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