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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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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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