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尚**因被告长武县人民政府未履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长武县人民政府为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赔偿其误工费3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尚**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