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诉乾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行政纠纷一案。我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6月16日原告以自己诉讼请求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王**诉乾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行政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期间,2015年6月16日原告以自己诉讼请求错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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