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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纠正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刘*同意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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