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诉乾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诉被告乾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查明,原告陈**1988年5月向乾县梁村镇人民政府和梁**委会申请陈**老庄基地一院,1989年3月30日乾县梁村镇人民政府和梁**委会同意报批陈**的土地使用审批手续,陈**、陈**至今未获取陈**老庄基地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且未使用该宅基地。而陈**却持有老庄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乾集用(2005)字第41304172号】。原告与第三人因该庄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依法撤销第三人陈**的土地使用权证【乾集用(2005)字第41304172号】,但原告未能提供其享有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权属证明,因此,原告与被告的行政行为(第三人宅基地使有权证)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两原告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