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陕西敬**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陕西敬**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陕西敬**限公司所作的三人社监罚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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