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陕西敬**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陕西敬**限公司所作的三人社监罚字(2014)第16号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三原**村委会与三原县人民政府、逯小圣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兴平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姜**诉陕西**民政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案行政裁定书
陕西水**有限公司一案行政判决书
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诉兴平市人民政府,兴平**管理处不服房地产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陈**、陈**诉乾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惠**与三原县农业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某诉泾阳县粮食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甲诉泾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