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兴平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起诉遗漏诉讼参加人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合议庭合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承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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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