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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陕西**民政局、第三人中国人民**队第二支队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乔博诉陕西省三原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博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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