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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三原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三原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三原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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