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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被告宝鸡市麟游县公安局、被告宝鸡市麟游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宝鸡市某某县公安局、被告宝鸡市某某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马*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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