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宝鸡市某某县公安局、被告宝鸡市某某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马*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被告某某产权产籍管理处、第三人黄某某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咸**医改办、渭**总公司医疗保险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某某诉被告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秦汉新城管委会、被告秦汉新城公安办、被告秦汉新城征迁办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黑牛、刘**乡政府行政规划及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朱**不服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被告兴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朱满成土地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姜**诉陕西**民政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诉兴平**理局要求工伤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某某、焦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渭城区计生局)计划生育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白*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