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诉被告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秦汉新城管委会、被告秦汉新城公安办、被告秦汉新城征迁办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秦*新**委会、被告秦*新城公安办、被告秦*新城征迁办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被告秦*新**委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秦*新**委会属于副厅级编制,该案应由市中院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秦汉新城属于副厅级编制,该案应由咸阳**民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秦汉新城管委会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院移送咸阳**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