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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咸阳市**籍管理处、中国工商**咸阳分行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某某诉咸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第三人中国工商**咸阳分行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愿继续解决纠纷,故现原告向**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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