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甲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总公司医疗保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其与咸阳市渭城区某某总公司医疗保险纠纷已以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刘*诉被告某某产权产籍管理处、第三人黄某某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某诉被告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秦汉新城管委会、被告秦汉新城公安办、被告秦汉新城征迁办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黄**、黄*、鲁**与咸阳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工伤保险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与咸阳市**籍管理处、中国工商**咸阳分行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刘黑牛、刘**乡政府行政规划及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朱**不服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被告兴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朱满成土地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兴平**理局要求工伤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某某、焦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渭城区计生局)计划生育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诉被告宝鸡市麟游县公安局、被告宝鸡市麟游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