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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咸**医改办、渭**总公司医疗保险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甲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与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某总公司医疗保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其与咸阳市渭城区某某总公司医疗保险纠纷已以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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