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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开发公司与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咸阳**开发公司诉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和解,现原告咸阳**开发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双方矛盾已经化解,现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开发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咸阳**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咸阳**开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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