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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因认为侵犯人身权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行立字第00003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雷**上诉称,秦**照办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要求追究双照街道办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五万元及当面赔礼道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上诉人雷**起诉要求追究双照街道办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其诉讼请求并不具体明确。经对其释*要求上诉人雷**具体自己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仍坚持起诉状的诉讼请求。综上,上诉人雷**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上诉人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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