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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被告对刘**现持有的韩**(1995)字第00158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确认他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未载明更正登记的具体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从本案来看,原告要求被告对刘**持有的韩**(1995)字第00158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更正登记,但未说明如何更正登记或者要求更正登记到什么程度,其诉请显然不具体、不明确,依上述规定对其起诉依法不应受理。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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