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限公司与安康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旬阳**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限公司不服被告安康市国土资源局给第三人旬阳**有限公司下发采矿权转让批复一案,本院2014年9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查明原告所诉事项的主要证据涉及相应的民事诉讼,本案处理需等待相关民事审判结果,故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现相关民事案件已有结果,本院决定2015年8月19日开庭审理。2015年8月1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电话申请撤回起诉,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陕西**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