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先锋与旬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先锋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行初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先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旬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胡**,原审第三人旬阳县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先锋当庭认可其诉争的土地与原审第三人旬阳县财政局持有的旬国用(2004)第193号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四界不重叠,其诉争土地的相关使用权应依法另案解决。为此,上诉人张先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先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先锋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先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