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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黄**任公司诉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黄**任公司诉被告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黄**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黄**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勉县黄**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勉县黄**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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