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黄**任公司诉被告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黄**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黄**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勉县黄**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勉县黄**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