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不服被告洋县槐树关镇人民政府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洋槐政(2015)134号《关于白*甲与白*某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洋县槐树关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洋槐政(2015)134号《关于白*甲与白*某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包庇第三人的土地违法行为,将原告承包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洋槐政(2015)134号《关于白*甲与白*某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要求被告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事实138227.8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洋县槐树关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洋槐政(2015)134号《关于白*甲与白*某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该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未申请行政复议。该案属于复议前置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不服该决定,应依法向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2011)20号)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