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提起诉讼。原告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