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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宁强县人民政府、宁强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林诉被告宁强县人民政府、宁强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承诺解决该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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