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洋县民政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2015年10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
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