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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与洋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洋县民政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2015年10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

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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