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洋县民政局、洋县黄家营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贾某某不服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