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西乡县发展和改革局、汉中**革委员会确认备案文件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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