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收到史书文诉勉县林业局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勉县林业局恢复其干部公职,享受干部待遇,弥补被错误下放54年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史**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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