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安康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安康市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张**得知被告已经在其起诉前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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