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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岚皋县教育体育局落实中级职称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岚皋县教育体育局要求落实中级职称待遇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岚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安康**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于2015年6月2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原告黄某某经反复考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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