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岚皋县四季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经安康**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2015年5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为分清主次责任,经反复考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岚皋县四季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