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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岚皋县四季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岚皋县四季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经安康**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2015年5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为分清主次责任,经反复考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岚皋县四季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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