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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14)白河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柯**、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针对冯**因房屋拆迁安置而申请划拨宅基地,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关于高级中学建设拆迁户申请划拨宅基地的答复》,答复不予划拨宅基地。冯**不服,向白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白河县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关于冯**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维持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冯**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答复,不同意接受宅基地现金补偿,坚持要求划拨宅基地。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中,冯**对土地和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有异议,只是对宅基地和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有异议,即不同意宅基地现金补偿,而要求划拨宅基地,实为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纠纷,冯**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驳回冯**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冯**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2011年白河县为建白**级中学新校区,征收了上诉人0.45亩的宅基地,后他人与上诉人情况相同的被征户都划分了宅基地,唯独没有给上诉人划分宅基地,也没有给任何现金补偿,为此,上诉人向白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划拨宅基地申请,被被上诉人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答复为不符合县高级中学项目建设安置宅基地条件,不予划拨宅基地,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同意宅基地现金补偿,与事实不符。另外,上诉人的宅基地申请事项已经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和白河县人民政府两级政府裁决,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宅基地申请事宜未得到行政机关裁决的事实错误。二、上诉人提出划拨宅基地申请,是基于原土地征收方案,即独立户且没有其他住宅的可申请划拨,并非对补偿标准不服提出的诉讼。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诉请为补偿纠纷,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被上诉人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答复。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辩称,从答复内容上看,本案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引起的信访事项,依据最**法院司法解释,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案件性质看,本案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另答辩人是受白河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本案上诉人冯**不是房屋被征收的主体,整个征收补偿费用是以其儿子领取的,对此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如果上诉人不是对征收补偿中的宅基地安置有异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法定程序是必须经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向答辩人申请审核,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故上诉人直接起诉答辩人不予划拨宅基地行为违法,显属告错了对象。综上,原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冯**在白河县城关镇向荣村一组原有0.45亩宅基地一处,2011年因白**级中学新校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被征用。2013年10月上诉人冯**以原宅基地被征收,现租房居住为由,向白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划拨一处宅基地建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在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先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上诉人冯**属农村村民,其申请宅基用地,并未遵循上述审批程序,而是以其原0.45亩的宅基地被征用后,他人与其情况相同的被征户都划分了宅基地,唯独没有给其划分宅基地为由,请求按照《白河县高级中学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为其直接划拨宅基地。据此,上诉人冯**申请划拨宅基地,是在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签订之后,对政府的其他安置行为不满引起的信访诉求。被上诉人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关于高级中学建设拆迁户申请划拨宅基地的答复》,是基于上诉人冯**申请划拨宅基地诉求,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但没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上诉人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上诉人白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关于高级中学建设拆迁户申请划拨宅基地的答复》,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冯**的起诉正确,但认定本案属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纠纷,属适应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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