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紫阳**联合会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紫阳**联合会对紫阳县某某洗浴中心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紫残劳中心决字(2013)08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于2014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紫阳**联合会作出的紫残劳中心决字(2013)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紫阳县某某洗浴中心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民币5557元,申请执行人紫阳**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对紫阳县某某洗浴中心作出责令缴清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民币5557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经审查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紫阳**联合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紫残劳中心决字(2013)08号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紫阳**联合会作出的紫残劳中心决字(2013)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