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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确认拍卖庄基地行为违法及赔偿损失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请求确认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拍卖原告庄基地行为违法及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后,于同年6月17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雷*以其因房屋征收引起的相关纠纷愿意与商州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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